8月18日,贺某也接到电话,对方声称是抚顺市公安部门的人员,要求贺某到抚顺谈谈于瑾的情况,并且希望对方将土地招商诈骗案往于瑾身上推,被贺某拒绝。
然而,由于王东霏拒不交待与周银校相关的事情,案件被搁置了下来。
于瑾越发感到局面紧张,她非常明白,如果这次告不倒周银校,自己的处境将非常危险。
果然,2005年5月8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在网上通缉。
在这份发布在网上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案件类别”一栏写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逃类型”一栏则写着“刑拘在逃”。为此,顺城区公安分局悬赏人民币500元缉拿她。
事实上,这正是一起纠缠了于瑾多年的老案件,是由一起拆迁安置引发的民事纠纷。于瑾不明白,这起民事纠纷,怎么在这个时期竟然会“非常巧合地”演变成刑事案件。而且,一直人身自由的她,又怎会变成“刑拘在逃”?
由于担心是打击报复,她选择了逃亡。她只身来到北京,三天两头去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举报。
与此同时,一直拒不开口的王东霏开始招供:周银校在王东霏的诈骗活动中,收取了大笔贿赂。
由于证据确凿,2005年8月,辽宁省纪委和辽宁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周银校进行调查。8月13日,周银校被省委找去谈话后,就再也没能回家。
2005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银校实施逮捕。
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周银校不但在王东霏一案中收受贿赂,而且利用职权大肆卖官、索贿,总计被法院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22万多元。
在判决书中,王东霏说明了她向周银校行贿的事实:2003年下半年,王东霏受上海某公司委托,联系开发抚顺市望花滩土地。她准备通过周银校向负责土地审批的有关人员打招呼把这件事办成。2004年春节后,周银校约她与秦连翚吃饭。她与秦连翚及周银校等人都在场。席间,王东霏将15万元交给周银校,说望花滩的事就拜托你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周银校留下10万元,把余下的5万元交给了秦连翚,说秦也没少跑腿。
事实上,这不是涉案人员王东霏和秦连翚唯一一次向周银校行贿。2003年12月底,身为抚顺市委副秘书长的秦连翚曾到周银校家里,给周送了20万元,想让他提名自己当抚顺县县委书记,或者顺城区区长。
王东霏因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秦连翚于2006年7月1日以犯有行贿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509天的牢狱之灾
成立专案组和周银校被抓,都没能打消于瑾对自身命运的担忧。
在她看来,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在网上通缉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别有深意。
于瑾说,这起纠缠多年的由拆迁安置引发的民事纠纷,并不致于上升到刑事诉讼,而且,她从来没有拒不执行过任何判决和裁定,因此,她更愿意将此事与举报周银校联系在一起考虑。
2005年4月,由拆迁安置引发纠纷的13名上访户到抚顺公安机关报案,称于瑾逃跑了,公安局竟然据此通缉于瑾。
事实上,这涉及到1997年一个危改项目产生的民事纠纷。当年,驻抚顺某部急需对其已成危房的营房进行改造,营房周围的住宅楼也需要一起拆除重建。当时,部队全权委托于瑾所在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动迁和新建。
人员的复杂性使动迁工作涉及了军地两种不同的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出现了13户上访户。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7月23日报道,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周某是当年工作小组成员之一,他认为后期出现13户上访户的问题,“关键就在于他们想享受两套房”。
顺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13户住户的回迁安置要求,判令于瑾所在的海外广厦公司履行回迁安置义务。
周某认为“于瑾很冤”,因为“海外公司不是拆迁主体”。
于瑾没料到,这个民事官司竟然在这个时间再次浮现,并且演变成刑事案件。
2005年7月末,她预感到形势越来越紧张,于是决定出走。
9月28日,她回到了沈阳。10月18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批捕,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于瑾有期徒刑2年。
在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谨”(该判决书将于瑾全部错写成了于谨——记者注)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谨拒不履行判决”。
判决书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将于谨的房产一套及轿车二台,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人于谨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86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于瑾不服,她给出证据说,其中一车虽被查封过,但卖的时候已经解封了,且由沈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完全是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而另外一辆车,从来就没有被查封过。
于瑾认为,该案件最不合理之处在于,2004年5月15日,她曾就此问题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法院也接受了申诉,但并没有给出答复,“没给答复就通缉、抓捕和审判我,这明显不合法”。
此案最终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06年6月21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
最终,望花区法院判决于瑾无罪。
但从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留起,到2007年2月16日于瑾被释放,她已经在监狱里服刑了509天。
彻底的拍卖:枕头、被子一件不留
于瑾从监狱里出来时,已经一无所有。
在被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后,2006年6月17日,她被冻结多年的房产和房产内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卖,其余则不知所踪。
在一份由法院出具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上,显示出这是一场彻底的拍卖:枕头、被子、碟子、饭盒、水壶这样的生活必需品,都被一一作价拍卖。其中还有于瑾儿子的一双轮滑鞋。于瑾的一个发带,评估总值2元,打六折,卖1.20元。而孩子的课本也没能留下来。
于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并且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她哭诉道:“为什么要这样执行,孩子的东西犯着你什么了?”
即使到现在,于瑾合法卖出的一辆车,仍然被扣押在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局,她多次前去索要,但至今未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法官也对这种执行表示“很明显完全不妥”。
省纪委一位熟知于瑾案情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于瑾的案情说明,于瑾的遭遇确实与举报了市委书记有关,“有关司法部门遭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但于瑾说,现在知道错了,那当初怎么整得那么厉害,“连孩子上学都上不成了,这样的处理谁受得了,究竟有没有人要对我的错误判决负责?”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实习生 李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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