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男同胞注意了,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昨日,记者从提交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获悉,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进行了描述性定义,对“性骚扰”行为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
借鉴14省经验 增加“性骚扰”描述条款
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如何界定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发生在四川的全国首例“性骚扰”获刑案就是例证。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落实对妇女权益保护,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借鉴四川等14个省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在《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描述性定位。
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对特定对象讲淫秽内容 才能算“性骚扰”
对于这款描述性规定,西政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构成“性骚扰”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二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性骚扰”。比如,上司给女下属发色情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办公室对女同事讲黄笑话,影响对方正常工作;在公众场所,用肢体动作接触女性,让对方生厌——这些都算性骚扰。而在以下情况就不应纳入性骚扰的范畴:传递性内容时,女方并不反感;在公众场所讲荤段子,男性没有特地针对某一特定女性对象,自娱自乐,只能算作扰乱工作秩序的不道德行为。
只有女方提出反感还讲 才应算性骚扰
办公室讲荤段子,QQ聊天时发黄色图片等是否算性骚扰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争议的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如何体现。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廖翠娟主任律师认为,如果办公室讲荤笑话“娱乐”,或者在QQ聊天时发色情图片,女性听到或看到后觉得反感,而没有主动提出,违背妇女意志就无法体现。如果明确提出来,对方行为仍未停止,就应算作性骚扰。另一个侧面,实施行为人对传递的内容,是否淫秽,自身提前可能并不知道,只有对方提出后才能确定。所以,一讲一做就算性骚扰,法律还是有些不妥的地方。
修订草案其它规定
用人单位至少两年组织一次妇检
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体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的城乡妇女的妇女疾病普查。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孕妇产妇工资
修订草案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延续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并不得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重庆商报 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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