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指出,经认真研究,中央组织部决定,截至2008年7月18日,共产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告一段落。
5月18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各单位广大党员积极响应,踊跃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截至7月17日,全国已有4324.5万名党员参加交纳“特殊党费”活动,共交纳“特殊党费”90.8亿元,目前均已到账。广大党员踊跃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不仅有力地支援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也充分显示了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在党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通知要求,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统一上缴中央组织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收缴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尚未全部上缴的,要督促抓紧做好汇款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把“特殊党费”收缴、上缴和管理的相关情况,向广大党员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关于做好“特殊党费”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工作,确保“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为交纳“特殊党费”的党员开具收据工作,确保交纳“特殊党费”的每一名党员都能领取到党委组织部门的收据,其中,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的党员,都能领取到中央组织部的收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这次党员参加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的新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不断探索激发党员自觉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
另据了解,为了切实用好全国各地各单位党员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5月下旬,中央组织部书面征求了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大系统对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中央组织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意愿,将这次全国各地党员自愿交纳的“特殊党费”及时划拨给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五个灾区省(市),全部用于灾后重建工作,使用情况将适时予以公布。(记者董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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