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在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苏州男子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检方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我认为,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则来看,以“诽谤罪”定罪,理由不充分。
上海检方对郏啸寅的行为认定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二是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三是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但需要指出的是,郏啸寅的网文,并没有点名某个警察,检方也未确定郏啸寅的行为,到底损害了哪一个民警或者哪几个民警的名誉。
而我国《刑法》第246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这一条规定,是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
所称郏啸寅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继而追究其诽谤罪,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再来看郏啸寅的行为对“执法民警”的名誉侵犯,是否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一个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应有特定的对象,应当以侵犯了可确定对象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郏啸寅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并没有具体针对哪个警察,而只是泛泛而谈。虽然这种捏造事实(如果确实是捏造的)的行为非常不妥,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但毕竟没有对具体的某个民警构成名誉侵犯,并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个人构成名誉“损害”,也要被追究诽谤罪,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非常可怕的后果:
首先,任何人都不敢对某类公职人员提出批评。例如,倘若一个人在网上或者大街上批评国家公务员腐败,并发出诸如“现在的官都不是好官”之类的感慨,就可以被追究诽谤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根据上海检方的逻辑,在被侵害对象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即可提起诽谤罪的刑诉程序,那就让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全部落空,这也是很荒唐的结果。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但仍然必须以有具体的受害人为前提。
围绕杨佳袭警案,社会各界的疑问特别多,尤其是其作案的动机,以及杨佳此前被无辜拉进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调查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对这些疑问,上海警方至今未能回应。同理,郏啸寅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应当受到谴责和处罚,但以诽谤罪对其进行逮捕,显然不足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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