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1日,我国酝酿已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日前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议指出,我国今后将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来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我国采取的一系列“实施”层面的知识产权动作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进入了“战略主动期”。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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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1日,我国酝酿已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日前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议指出,我国今后将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来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我国采取的一系列“实施”层面的知识产权动作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进入了“战略主动期”。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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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西安模式”、“武汉模式”相继推出
“浦东模式”一经建立,得到了广泛关注。西安、武汉等地也相继推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介绍说,西安中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审判建设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自2006年开始,西安中院在全国中级法院中率先实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一体化改革措施,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提至中级法院审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审理,再吸收两名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参与,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刑事、行政、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人员取长补短,相互协调,统一认识。
“待时机成熟,我们将逐步过渡为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以期达到整体上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的目的。”西安中院副院长孙海龙表示。
自今年6月开始,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也将过去由14个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一个具备部分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理。并将知识产权二审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实现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个层面的集中管辖和一二审法院业务的对口指导,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武汉模式”。
以前,武汉市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分散在全市的14个基层法院审理,每个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平均在两三件左右,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艺虹介绍。
李艺虹表示,刑事法官主要从侵权的数量上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如果在民事上的权属、侵权的事实得不到确定时,刑事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合逻辑、没有意义的。同时,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需要处理大量案件,繁重的审判任务也决定了他们没有时间、精力去研究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
据了解,自6月中旬以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这种审判方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将有限的审判资源优化,也让基层法院的案源得到了保障。”李艺虹说。
据了解,目前,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地的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改革工作。
方向 设立综合知识产权法庭
“每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对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也不一样。”来自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乔丹(Jordan)法官表示。
日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limura法官介绍,日本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是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研讨会形成改革方案。从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共召开17次会议,最后提交国会有关议案,设立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据记者了解,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受理与特许厅相关的行政案件,及对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步图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的上诉案件。美国也有联邦上诉法院专门受理专利案件的二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话题。
我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提出了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此,蒋志培表示,中国要建立的上诉法院,不是照抄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而是要立足中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据悉,最高院将在年内出台对《纲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于设置综合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应当会在具体实施办法中有所涉及。(记者 王婧 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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