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成新压力
近一个时期来,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安保专家认为,目前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现实危害程度超过恐怖主义,防范难度甚于反恐,可能成为今后社会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些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通常都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往往起源于私愤,但其报复目标并不仅限于“利益直接相关人”,而出现报复目标泛化的趋势,进行“无差别伤害”。一种是将私愤放大到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仇恨,如云南瑞丽“427”爆炸案中,案犯就是因对交警扣押其摩托车不满,而采取炸民警值班室的方式进行报复,此次上海“71”暴力袭警案也属于这类情况;另一种则是将私愤放大到对社会的仇恨,报复社会,如造成17人死亡、40人受伤的温州“517”爆炸案,犯罪动机起因于赌博纠纷,但受害者中许多都是与犯罪嫌疑人素昧平生的无辜平民。
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滕五晓说,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实施者之所以将私愤泛化放大,与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相关。理论上,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进入社会风险的高发期。而我国收入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实,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他们的长期压抑如果因为某个突发事件而报复,就完全有可能转化为对政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仇恨。近期一系列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这类情况。
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防范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难度相当大。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安全问题专家张家栋博士说,美国每年都要发生个人实施的校园枪击案件,日本东京秋叶原不久前也发生持刀砍人事件。我国近期出现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受访专家建议,除了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设施的安保措施,提高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的安保意识之外,还要尽可能增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现力,注意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亲和力,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
有专家指出,要在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发生前发现其企图,目前看来相当难,关键是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多研究、多采取一些化解“仇恨”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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