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见7月3日《河南商报》)
郑州市的这道“让座令”一发下来,顿时引起公众一片哗然。支持者认为:老弱病残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在车上遇到他们就应该主动让座,这是人的素质与道德的内在体现,对那些拒不让座的“钉子户”就应该给点强制措施。反对者则认为:不要把精神层面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容易造成年轻人与老年人的对立,总之道德文明应该由道德来约束,不应该用行政法规来硬性规定。
有一点大家可以达成共识,即在公共场合给老弱病残让座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问题是,培育这种美德,靠个体自律,还是靠行政立法?
或许在某些人看来,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范畴,不能混为一谈,无论是以道德来代替法律,还是以法律来代替道德,对于社会来说,无疑都将是一场灾难。
不错,道德和法律确实不可混为一谈,但两者并非完全毫无瓜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它们是相辅相成的。道德建设搞得好,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法制建设搞得好,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道德立法方面的成功例子,像新加坡,居民道德素质和整体社会风尚一直都很好,这和其严厉的道德立法密切相关。以随地吐痰为例,在我国,这种一些人看来极为普遍的生活习惯,在新加坡却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随地吐痰者,不仅要被处以数百甚至上千新元的罚款,而且要被强制劳动,甚至在电视上曝光。
事实证明,如果是在一个很多人都把陋习和不道德当成习惯的环境中,政府仅靠温柔的、软性的道德劝说和宣传教育来改造国民素质、改良社会风尚,基本上不会有太大效果。因此,像新加坡一样,以严苛的立法来促进道德建设,是个不错的选择。
但道德立法也有边界。根据政治学常识,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作用,它的实施以不侵犯私人领域为前提。同样,道德立法也必须恪守这个边界。随地吐痰虽然只是一个个人陋习,但是,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不仅污染了公众的共同生活空间,而且还可能传播病菌,使其他人身体受害,这自然也就成了一个公共问题。因此,对随地吐痰者进行处罚,并没有越过侵犯私人领域的边界。
而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则并未涉及明显的公共利益,也没有明显损害别人利益。因此,强迫不让座者让座,并对他们进行处罚,不仅破坏了公交车公司与乘客之间在买票时所约定的契约关系,也越过了道德立法的边界。
越过边界的道德立法,无异于是一道强加给公众的道德枷锁。此类道德立法一旦泛滥,可能带来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合法”侵犯。对于道德立法,有关部门要慎之又慎。(莫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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