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5日,读者在湖北宜昌新华书店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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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5日,读者在湖北宜昌新华书店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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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急中等待了52天,依旧没有得到法院是否立案的通知,日前,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原告——湖南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5位退休职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记者了解,5月1日以来各地频现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然而时至今日,没有看到法院受理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立案遭遇瓶颈。
记得在该案被媒体报道之初,笔者就撰文《用司法诉讼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对此类案件进入司法视域的意义不容置疑,并期望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活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如今看来,就像我文中结尾所担忧的那样,司法机关并不能立即满足民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诉求,甚至自身陷入某种尴尬困境。
首先要说的是,不管体制境遇如何,法院的上述拖延有违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而记者报道的多起案件,都大大超出了这个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对当事人而言,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正义就被耽误了。
其实,自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此起彼伏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就表明,立法的效应已初见成效,公民的知情权诉求很高,这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原本是难得的机遇。然而,一面是广大公民对“透明政府”的需要,一面是政府部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沉重惯性;一面是公民主张知情权而诉诸司法的“井喷”趋势,一面则是法院对送上门的“第一只螃蟹”谨小慎微。如此,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遭遇着行政执法困境,同时也面临着诉讼难局。
面对公民的权利主张,司法缘何显得如此被动?表面上看,受案法院迟迟不立案的理由是《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司法机关难以把握;但从更深层面分析,对于此类“牵扯关系甚大”的案件,不排除司法机关惧于行政权威而不敢轻易接手的可能。在挑战行政权威的当口,政府信息不公开案无疑成为特定时期的一个“烫手山芋”。
即便如此,笔者依然坚信,司法作为一支捍卫法治的终极力量,能够且必须对政府起到强劲的监督和制约功能。缺乏强有力的司法救济,单靠政府部门的良知与自觉,信息公开对普通公民而言仍无异于画饼充饥。只有让那些不遵循政府信息公开规则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亲身体验一下“当被告的感觉”,才能将其逼到信息公开的问责石壁,让他们感受到身处信息公开强大洪流中的危机,从而迫使其彻底改变传统行政思维,从骨子里植入尊重民权的现代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
那么又该如何破解当前的司法困局?从根本上说,应当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谋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的独立性,只有增强司法的抗干扰能力,才能让各级法院在面对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时无所畏惧,由此才能在监督督促政府信息公开上有所作为;就当前而言,我以为只能寄希望于最高司法当局。作为国家最高司法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研究对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各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章可循。而最显当务之急的,乃是各级法院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启动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案的司法程序,还公民一个程序正义。否则,在司法迟迟无所作为的被动尴尬中,损害的最终将会是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作者: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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