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正在成为任选干部的重要条件和评价班子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指数。在近期任命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中,“有为、实干,彰显个人风格和魅力”被用作形容年轻干部特点的修饰词。
目前大批年轻干部晋升有其积极作用
“干部年轻化”是上个世纪80年代作为干部“四化”要求而提出的,它的提出及其实践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干部终身制的废除,整体上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加快了干部队伍的“血液循环”,保证了后备干部的培养和工作的延续性。
细细算来,一个年轻的科员晋升到部级干部,至少要经过八个台阶:科员—副科级—科级—副处级—处级—副局级—局级—副部级—部级。依正常晋升,一个人担任处级、局级和部级干部时已分别近40、50、60岁。这样就需要一种制度安排,以使年轻干部能够尽快地走上局级、部级的岗位,使高级干部队伍具有活力。目前大批年轻干部职务的迅速上升,是制度安排的结果,与个人过人的才华和能力并无直接关系。
干部年轻化在实践中的异变及缺陷
近些年来,对于“干部年轻化”的强调在很多地方已逐渐异变为“任选干部以年轻为重”的思路。年龄倾斜政策的实践结果,已显现出以下缺陷:
首先,易于出现短期行为。由于年轻只是一种年龄相互比较的结果,年轻的很快就会变得不再年轻。在“50后”淘汰了“40后”之后,它很快便为“60后”所替代,而要不了几年,后者又将为“70后”、“80后”所淘汰。于是在很短时期能否快出政绩以引起上级关注,成为能够被迅速提拔的关键,这便使得一些年轻干部更多地关注和将精力用于创政绩或业绩方面,而忽略了经验的积累,由此在年轻干部中难以出现在本领域专业知识厚实、经验丰富的“熟练工”型的干部,而多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什么岗位都能上的“万金油”式的干部。这里岗位移动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上台阶”,而不是工作的需要。
其次,易于忽略干部的个人品德、廉洁度等因素,而出现“平庸者上”或“带病提拔”现象。所以,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并未带来干部队伍廉洁度的提高。近年来落马的一些贪官,如邱晓华、秦峪、李真等曾因年轻而得到破格提拔的机会。据报道,邱晓华才工作6年便被破格提拔为高级统计师、综合司见习副司长,完成了别人需要10年甚至20年才能完成的职称、职务晋升过程,35岁成为国家统计局最年轻的新闻发言人,48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年轻的国家统计局局长;而他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所以在位仅7个月就落马,成为任职时间最短的统计局局长。
近年来,年轻干部的贪腐行为毫不逊色于年长的贪官。据重庆市检察院统计,“目前35岁以下干部群体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2003—2007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35岁以下职务犯罪嫌疑人623人,占立案总数的16.69%。而同期查办的55岁以上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仅有317人,占总数的8.49%”。职务犯罪以往的“59现象”已让位于“35现象”,35岁以下的干部群体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尤以贪污贿赂罪为多。据媒体报道,“重庆市长寿区院2003—2007年共立案查办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24件,其中35岁以下6件,占总数的25%;在所立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5件特大案中,35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有3件,占特大案总数的60%”。35岁以下职务犯罪的干部其文化程度都较高,但高学历并未带来健全的法治观念或守法意识。
“腐败年轻化”是干部年轻化的伴随现象。必须指出的是,年龄、学历与腐败或抗腐能力并不成正比:一方面,并非干部年轻、学历高就能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另一方面,也并非干部年轻、学历高就会导致腐败率的提高。这些数字只是表明,对于年轻的、高学历的干部队伍依然需要加强廉政建设。
再次,易于造成干部队伍的不稳定。由于按年龄定职位,在一些基层已流行“30当官,40靠边,50赋闲”的说法。在年龄线的巨大压力下,勤勉负责的工作态度易于被得过且过的心理所取代。
最后,易于成为某些人将年龄作为排斥异己或繁殖近亲的借口。这类做法在各地都出现过,而由于年龄线是一个硬性规定,许多人明知自己已被排挤出圈却无可奈何。
年龄歧视的做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干部年轻化”逐渐被形式主义化。任选干部时以“干部年轻化”为名,对干部不加分析地采取“一刀切”,强调班子中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低龄。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事实上,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是很大的。“干部年轻化”所讲的年龄只是出生年龄,而一个人的年龄是出生年龄、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的有机统一。在任选干部中,干部的道德品质、政治信念、廉洁自律性、实际能力和健康状况,要比其出生年龄重要得多。从法理上讲,年龄歧视的做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它是对公民机会平等的权利的一种剥夺,是与现代社会的一项公民基本人权(平等权)相悖的。
诚然,在目前官员的选拔机制中,完全排斥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迷信学历和年龄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倡不拘一格降人才,而不应将年龄作为一项硬性门槛。在选任干部时应当对于所有的干部不论其性别、出身、学历、年龄做到一视同仁,综合地、辩证地考察干部,在选拔、任免干部时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或说最重要的选拔标准,应是干部个体实际的品质、智慧、信仰、精力、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接受能力和创新能力。只要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且身体健康的,就不要强行迫使他离开其熟悉的工作岗位。
在这方面,为了避免领导班子年龄结构阶段性的老化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官员分为事务官和政务官。对于前者可以选择精力充沛旺盛的年轻人,而对后者则强调必要的学识和经验。如此,有助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且和谐的发展。 (林 喆)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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