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操作复杂的火灾公众强制险采取了审慎态度。
昨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将应当参加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范围缩小到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此前一审草案所涵盖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高火险企业暂不纳入该规定的范围。
委员举例建议慎重推行
在审议由国务院提交的一审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建议慎重对待火灾公众强制保险的推行。
这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总工程师举例称,安全生产领域曾在2004年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个领域实施保险。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能实施。张兴凯连续发问,“这项保险是否做过试点?试点都覆盖了哪些领域?保险的范畴是什么?是社保还是普通保险?保险人是谁?投保人是谁?”
交强险成为“前车之鉴”
在审议和此后的消防法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均有人提出,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从法律上强制要求推行,尚需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与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保监会研究后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慎重研究,逐步推行。
此外,交强险在实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让立法机关更为慎重地考虑强制推行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据此,草案二次审议稿不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必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其发生事故后的职工赔偿问题,可通过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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