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原则维护人民利益
“越是涉及复杂、敏感的利益关系,越应当坚定不移地坚守法治原则,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活动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说。
他认为,政府的行为不能动摇基本的法律规则,简单地“特事特办”可能破坏正常法律秩序,导致市场关系紊乱,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以常态社会关系为基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很难全面和有效地应对特大地震自然灾害的处置。
因此,以法治建设规范、支持灾后重建,使常态法律与特殊时期法律相衔接就成为迫切命题。
“5·12”地震后,包括刘俊在内11名法律专家自发组织起来,专门针对地震灾害的处置和灾后重建起草了一份《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特别法令(草案)》,期望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活动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
为了既坚守法治原则,又使所有抗震救灾的特殊措施合法有效,他们建议,通过立法将抗震救灾的特殊措施赋予应有的法律效力。同时,将正常的市场交易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区分开来。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异常复杂的灾后房屋重建问题,他们建议,建立灾后重建基金及补贴制度,由政府建立灾后房屋重建基金并实行省级统筹。重建基金采取居民出资、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对口援助、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用于灾后住房重建补贴。对灾区农村居民,在进行宜居环境评价的基础上,实行异地迁建的,由政府协调新迁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相应的宅基地,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政府对重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每户按建筑标准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提供定额补贴。城镇居民按照每户80平方米上限,由政府组织修建后以补贴价向居民出售。居民无力以补贴价购买的,由政府通过出租并在廉租房租金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的方式,向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
对于社会上广泛关注的“购买商品房被地震毁损如何办?”问题,专家建议,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依据,即: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的房屋,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购房人承担;房屋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售房人承担。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因重大自然灾害灭失或严重毁损的按揭房屋,若按揭购买人无力还款,银行应根据其申请免除贷款利息,本金延期五年偿还。银行所免除的利息由重建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并不得追究购买人违约责任,不得作不良信贷记录。
填补减灾防灾的“制度空白”
买了财产保险,碰上地震灾害保险公司却可以“免责”,这让许多社会公众从情理上难以接受。
西南政法大学保险法教授曹兴权指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尚未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地震所造成的房屋等巨大财产损失缺乏有效的分散风险渠道,也给重建工作带来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这是减灾防灾的“制度空白”。地震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措施,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无法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巨大的风险损失。
受访专家建议,国家可在地震多发地区建立地震财产保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专项列支。该基金可以用于下列范围:个人购买与地震有关家庭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补贴地震有关财产保险的再保险经营机构经营亏损;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地震类财产保险进行再保险时的再保险费。同时,国家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地震类的财产保险业务。国家给予补贴,鼓励地震多发地区内公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购买地震财产保险。地震保险基金补贴支付的具体范围、比例、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震多发地区,由国家地震主管部门界定。
中国社科院金融市场室主任曹红辉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保险业开发大灾市场,比如地震险,培养整个市场的保险意识和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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