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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政厅要求救灾款物发放坚持“七公开”原则

2008年06月23日 1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公开的基本原则,要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恢复重建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要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依法进行补选,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建立临时管委会和临时党组织的意见》(川组通〔2008〕48号)要求,成立相应机构,统筹、组织、协调临时居住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完善和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必须坚持“七公开”:

  一是公开接收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总额;

  二是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救助和发放条件;

  三是公开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和规划、国家优惠和支持政策;

  四是公开享受各种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名单和领取情况;

  五是公开定向捐赠款物情况和定向捐赠对象名单(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

  六是公开定期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审计情况;

  七是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受灾地区村(居)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公开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结合抗震救灾各地实际不断创新村(居)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居)务公开内容要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及时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要随时公开。公开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0日。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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