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水"把脉" 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待完善
2008年06月20日 11:2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6月19日)在天津召开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围绕“水资源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就“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三个分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会议邀请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联合国国际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境能源法方面的专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讲话。
万鄂湘指出,目前水资源司法保护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跨区域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法院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于水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但限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包括未通航河流和内陆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地区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目前,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由谁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公民、环保团体和检察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第三,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记者王继然)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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