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传出的这一重要信息,被法律界人士解读为“我国立法活动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的标志。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法律清理”被首次提出。此外,从立法机关在各个场合的表态可以看出,“法典化”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方向。
据有关专家介绍,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
种种迹象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即将开始。
最先透出信号的是前不久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近日的一次公开表态,为“法律清理”做了更深刻的注脚:“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很快,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信春鹰还透露,“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在她看来,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这反映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活动已经进入到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的新阶段。
摸清法律的“身体状况”
“法的清理方法可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邸瑛琪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过清理、修改。但那次只能算是“专项清理”,此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当属第一种———集中清理。
邸瑛琪将“法律清理”定义为“一种旨在提高现有法律质量的专门立法活动”。如果再进一步阐述,那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做个通俗的类比。现代健康学提出了“清理身体”的概念,认为人们如果不及时清理身体,就很容易导致“亚健康”。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表面看起来是健康人,一旦身体的哪个部位出现症状,很容易连带全身。久之,如果体内环境日趋严重,垃圾和毒素会越积越多,亚健康则会发展成各种病理性疾病。
邸瑛琪说,法律清理的目的正是如此,其主要任务就是厘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然后,对可继续适用的法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已具备大规模清理条件
监督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人民大会堂二楼,有一座宽敞明亮的常委会会议厅。近年来,记者在这个神圣的立法殿堂,目睹了上述一部部法律的不断诞生。其中,仅去年12月29日这一天,就有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7个法律案获得通过。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法律清理选在此时进行有何特别意味?
在邸瑛琪看来,这是一个“正逢其时”的选择。他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集中进行大规模法律清理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文化条件和物质条件。
“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邸瑛琪进一步解释说,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修改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的法律,使法律和现实社会生活一致,可以保证法制的统一,促进法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法的正确实施,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需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提供的另一个背景也值得重视。“法律既是对社会现实的规范,更是对社会现实的总结和反映。”他说,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这种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我们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如果不及时修改和废止,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如果要将这段抽象的阐述具象化,前不久国务院废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疑是最好的例子。
30年前,中国人还羞于谈富。30年后,从在互联网中淘金的年轻首富丁磊、陈天桥,到白手起家创造国美财富帝国的黄光裕,再到女首富张茵、杨惠妍的出现,首富桂冠几易其主,各类财富排行榜层出不穷,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财富观。个个神奇的财富故事告诉人们,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经营股票、期货等贸易,迅速致富已不再是天方夜谭。
据介绍,1979年刑法笼统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一些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很容易在司法认定上被囊括在投机倒把这一大“口袋”之中。杨小军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调节范围日益扩大,狭隘的“劳动致富”观念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已经被修正,这使得该条例的规定要么没有现实的基础,要么就是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对立冲突。
顺应时势,国务院于今年1月废止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这个曾左右中国人经济观念与行为方式、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词汇彻底成了历史名词。“从这件事中可以看出,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以保障法律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作用,非常有必要。”杨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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