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陕西当地主要媒体刊登了陕西省林业厅因草率发布华南虎照片信息致谦信后,引起当地市民关注,不少市民购买当天报纸,查看有关报道。 中新社发 景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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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陕西当地主要媒体刊登了陕西省林业厅因草率发布华南虎照片信息致谦信后,引起当地市民关注,不少市民购买当天报纸,查看有关报道。 中新社发 景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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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也不必等到结论出炉。相反,如果盖棺论定之后,才向社会通报结果信息,那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信息公开,而是“处断公告”。
公民郝劲松就“华南虎照”鉴定事宜,向陕西省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近日,陕西省林业厅复函称,该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待工作完结后,将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信息不同于结论。若有关方面认为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只止于结论信息而不包含过程信息,实在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误读,也是对其法定责任的缩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所谓“及时”,自然含有动态处理、迅即跟进之意;所谓“准确”,当然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全程和饱和状态,否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任何经人为裁剪或者仅作局部披露的信息,都难以够上“准确”的程度。即使从反面印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还负有澄清之责。由此亦可见,条例本义要求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是完整的,至少不应漏掉处理过程。
政府信息公开,理应是全程公开,结果信息只是过程信息的自然收尾,不能也不必等到结论出炉,才可公之于众。相反,如果盖棺论定之后,才向社会通报结果信息,那就决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信息公开,而是处断公告。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宏旨看,公开过程信息,才能保证民众对公共管理的实质性参与,否则,单纯公开结果信息,公民参与将变成被动接受和事后评论。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执政要求看,公权力的操作过程,也必须全程向社会公开。
事实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应当予以公开。在“华南虎照”事件已被宣称进入“调查处理阶段”之后,鉴定人、鉴定方法、行程、费用等客观信息势必陆续形成,这些相对独立的信息项目,应当随即依次公开,不应也不能最终“一揽子处理”,否则将违背20天的公开时限。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里的“运行”指的是其过程也必须置于阳光之下。围绕“华南虎照”鉴定,如果过程信息不能公开,未来的结果信息不论是什么,都难免引起社会质疑。前不久的汶川大地震处置行动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初试锋芒,政府在异常艰难的情况下勇夺高分。面对简单得多的小小一张“华南虎照”,有关方面需要付出的勇气、谦卑和敢于担当,远不能与汶川灾情同日而语。但正因为这种常态情势,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面对“华南虎照”的小考,更值得期待和关注。
当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责任,还规定了相关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授权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相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在虎照鉴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需要积极作为的不仅是两级林业部门,相关的法定监督者也应依法作为。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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