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即将展开。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要保证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实现科学恢复重建,亟须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明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方针和原则?
答: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的原则;四是,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五是,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六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问:条例对过渡性安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建立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明确过渡性安置的重点和要求,解决好受灾群众临时的基本生活,依法保障地震紧急救援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平稳过渡,条例对过渡性安置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灵活多样的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既可以就地安置,又可以异地安置;既可以集中安置,又可以分散安置;既可以政府安置,又可以投亲靠友、自行安置。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省级人民政府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
二是,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便于恢复生活、生产条件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三是,着力抓好配套建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四是,强化对资金与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监管。条例规定,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是,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提供条件。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调查评估?规定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条例对调查评估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条例规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不仅要对人员伤亡、房屋和设施的受损程度和数量进行调查评估,也要对需要安置救助的人员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设施等进行调查评估,尤其是考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明确规定要对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以及地质灾害和地震次生灾害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是,建立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对地震资料的收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首先应当做到科学规划。条例在恢复重建规划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恢复重建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为了保障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恢复重建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条例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是,提出规划编制的要求。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使用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依据经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安排。
四是,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条例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对重大事项组织专题论证。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五是,强调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考虑到灾区重建的特殊性,草案进一步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问:实施恢复重建,关系到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为了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到实处,切实为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条例对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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