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并不是说人大常委会有权拒绝将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审判,而是说,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要经过一个同意程序
最近,一起“双重代表”身份案带来一场法律困局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鉴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云浮市检察院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却反对对梁广镇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同时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人可否同时在两个不同地区担任人大代表?当该人犯罪而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时,检察机关将如何适从?
我认为梁广镇同时在“两地”当选人大代表是不合法的。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选举权是以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为基础的。如果你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根据你的国籍在本国行使选举权。那么在一个国家内,公民的选举权又是以一个人的具体身份为依据。在我国,公民选举一般是以户籍地作为选民登记的依据(在国外一般以永久居住地为参选依据)。如果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要在户口所在地的城市以外的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所在地的有关机关出具没有在当地参加选举的证明。可见,一个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以一个身份来登记参加选举。这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的原因。它是与政治权利平等有关的原则问题。我国选民登记一般以户口地为依据,如果要在居住地选举,就不能在户口所在地选举,只能选择一个,不能同时在两个地方进行选举,要不就是行使两个选举权利,不符合选举权平等原则。
随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大,越来越多的人有不同的居住地。而企业家在不同地方搞投资,当地政府都愿推荐他们当人大代表。如果允许他们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担任人大代表,有的人就可以在数个地方当人大代表。如果说企业家到处投资可以在不同地方当选人大代表,其他人可不可以?农民工可不可以?为什么农民工只可以在户口所在地选举,根据中央文件有关解决流动人口选举权的规定,如果流动人口要在工作或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未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如果只允许企业家可以在户口以外的地方参加选举,而其他公民参加异地选举就要开证明,而且只能在一地参加选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梁广镇在两地选举违法就因为他肯定违反了选民登记的规定,他在广西肯定没有履行选民登记程序,或者他没有出具原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就登记了。而且很有可能这个人大代表是当地领导指定在一个地方当选的。现在实行平等选举权,任何人不可以在不同的地区同时担任人大代表。
梁广镇一案反映的不仅是对法律的理解问题,而且反映了地方“金钱”政治问题。现在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以政治身份当作荣誉相送来招揽投资者,这样的政治与金钱政治也就没有多远。再从法制的角度说,如果一个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谁也无权阻碍他接受审判。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并不是说人大常委会有权拒绝将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审判,而是说,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要经过一个同意程序。它的目的是保证代表履行职责,而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
作者蔡定剑 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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