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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将修订 汶川抗震经验应在修法中体现(3)

2008年06月04日 11:0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修法同时还需相关法律跟进

  “防震减灾法可以根据此次汶川大地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适度修改。不过,从立法与现实的关系来看,仅仅修改防震减灾法恐怕很难满足现实中的各种需求。”莫纪宏说。

  他认为,从目前在汶川大地震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质来看,主要不是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有缺陷和不完善造成的,而是与我国现行的救灾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有关。许多问题仅仅依靠修改防震减灾法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应当通过改革现行的救灾体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来完善我国目前的救灾体制。”

  莫纪宏提出,应当及时出台以下几个重要法律,来进一步提高抗震救灾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首先是紧急状态法。这次地震造成的影响非常严重,震后灾区有些地方的政权机构已经无法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所规定的政府应急职责,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确。

  其次是灾害救助法。地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非常复杂,应急阶段以抢救生命为主,其他工作相对不太重要。但是,之后的救灾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法治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例如,参与救灾单位的救助义务问题,参与救灾人员受伤后应当受到的补偿问题,受灾群众安置中的利益平衡问题,政府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问题等,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

  再就是灾害补偿法。在震后应急过程中,政府因为应急和救灾采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灾群众和灾区企事业组织的财产自由的紧急措施,在震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补偿问题,特别是全国各地支援的物资、资金等,是否全部是无偿的,参与救灾单位和个人的合理损失是否需要国家补偿,必须要用法律加以明确。

  另外,还有灾害恢复和重建法。该法主要是解决震后灾区的重建规划,重建中的财政资助,重建中有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变更,重建中受灾群众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等。

  最后是灾害捐助法。震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是我国灾害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灾害捐助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捐赠人对捐款的监督问题,捐赠人如何享有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问题,政府财政扶持与社会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确。(记者 郭晓宇 实习生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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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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