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1.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2.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
3.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更加积极有效地对外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
(四)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2.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3.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4.支持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发展进步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基础。
5.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宗教”。
6.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引导和支持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努力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精神生活。
7.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
8.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推进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在宗教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要围绕着“人”,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群众观结合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教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也包括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团结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团结依靠信教群众。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在宗教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在宗教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把做好一大批“人”——信教群众的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切实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利益与个人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宗教活动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信教群众养成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包括宗教生活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引导信教群众明辨是非,帮助他们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质,增强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把做好特殊的“人”——宗教上层人士的工作,培养一支合格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作为宗教工作的当务之急。要特别注意做好宗教界人士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宗教服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切实关心宗教界人士的生活,积极探索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推动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推进“人本管理”。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爱国宗教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职能,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为宗教界提供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宗教事务管理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群众工作、统战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涉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有效开展对敌斗争,涉及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涉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系统工程。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事务又是特殊的社会事务,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应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西藏问题上,我们和西方一些人在立场和观点上的本质区别,不是要不要保护藏族文化,不是要不要保证“西藏文明的延续”,而在于谁才是真正为了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了民族的团结和进步。我们必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动。我们和达赖集团的矛盾,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分裂祖国的问题。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不仅能够把历史遗留下的问题处理好,而且要实现包括藏族在内的56个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
(作者: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叶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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