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一期中共中央委员会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刊登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论述宗教工作的文章。这篇题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文章指出,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文章全文转载如下: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党章
党的十七大党章总纲部分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更加清醒和自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基本方针,是包括“四句话”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
第一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一贯主张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82年,党中央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主旨是要求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二句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新台阶。
第三句话: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加上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第四句话: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7年12月18日,在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两个根本”的提出,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出了新路子,提出了新要求。
从以上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在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理论上的建树,就是在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一系列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法制方面的建设,就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宗教方面两个单项行政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全面把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科学内涵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全面把握这一基本方针,应着重认识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
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5.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宗教界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6.广大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动摇,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同时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避免夸大信仰上的差异。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二)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2.各宗教一律平等。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4.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5.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要完善和制定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当前要切实解决不愿管(怕太敏感)、不敢管(怕太复杂)、不会管(方法不对)的问题。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7.必须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把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基层有人管、有人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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