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大代表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但由于其同时担任广西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同意云浮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被迫搁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同时当选两地代表虽然都是合法的,但是不妥。”(6月2日《检察日报》)
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框架和社会环境下,如何看待这一“合法但不妥”的现象?
首先,同时当选两地代表,“不妥”在哪里?我国《选举法》第五章专门规定“选区划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这明确体现了代表与其所在行政区域之间的密切关系。
之所以强调区域性,是因为立法并不总是共襄盛举的全家福,一个各方利益相互博弈也相互妥协的立法过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常态。这里面的博弈各方,既有行业,也有地域。人大代表迁出当地,已不能充分代言当地利益,也就失去了被当地选民信赖的理由;而身兼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也许会有能者多劳、造福各方之美,可一旦在两地利益发生冲突,需要其为本地区利益发言时,又该如何处之?
正是在这一点上,梁广镇身兼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的人大代表,有所“不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两地的级别是否相同,而是在于两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从而也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梁广镇可以在广东省兼任不同级别的代表,是因为隶属关系的存在,使其所代表的县、市利益之间具有逐层的包容性。但是,广东云浮和广西百色之间没有任何行政关系的隶属,二者之间的利益不仅不交叉,而且存在着冲突的可能。看清了这一点,对作为企业家的梁广镇兼两地人大代表,很容易便能得出“不妥”的结论。
但是,“不妥”并不意味着不合法。法理上的分析,并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宪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此等基本权利,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可以做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国家机关不能做的。换言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
《选举法》并没有限制公民不得在两地当选人大代表,梁广镇身兼两地代表,是在现有的选举法框架下完成的,程序并无瑕疵,其人大代表身份在法律上真实有效。既然代表身份合法,广东云浮检察院当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广西百色市人大代表,在百色人大常委会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受任何逮捕或刑事审判。这一点,也是得到《代表法》第三十条的有力支持。这里不是检察机关左右为难的问题,而是在明文的法律面前,司法人员更应该严格遵守。
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人类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伦理。
无论人类理性进步到何种程度,法律的瑕疵和漏洞总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比理性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耐心和尊重。就本案而言,建议全国人大重视这一现象的“不妥”程度,尽快以修法或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兼任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但在法律更新之前,却必须等待。
□车浩(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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