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5个受灾严重的省(市)检察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检察机关。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接受、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
《通知》强调,努力提高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公开透明度和使用效益。要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的全过程。要科学、高效地分配救灾款物,杜绝浪费和低效现象。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省级检察院要在首先解决灾区检察干警生活困难的前提下,集中有限资金开展检察机关灾后重建工作。
《通知》强调,确保抗震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上级检察院要及时检查灾区各基层检察院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对大宗款物实行跟踪反馈。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防止暗箱操作。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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