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978年3月,黄火青成为最高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任检察长,而此前,检察机关已被撤销整整10年。
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两案”进行检察起诉,并任命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两案”,最高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20分,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对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起诉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特别法庭认为,虽然这些被告人都曾身居高位,权势很大,也要坚决依法进行审判。
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进行了公开审判。经过33次开庭,45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特别法庭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认真反复地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
马克昌教授回忆“两案”审判的原则时说:通过法庭调查,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法庭就予以否定。这表明特别法庭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
特别法庭既不因被告人过去的地位高、权势大,而在犯罪后使他们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也不因被告人是人民最痛恨的人而剥夺他们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辩护和陈述的权利。江青和黄永胜就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个小时和3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进行评议后认为,对10名被告人,由于他们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的罪行和应负的罪责不同,因此,必须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马克昌教授这样评价两案的审判:通过这次审判活动,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违法犯罪必定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任何人进行制裁,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要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
审判表明: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违法犯罪必受惩处;而对任何人进行制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定罪量刑,我国从此开启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
从没有律师的位置到律师参与辩护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国中断了二十多年的律师出庭辩护被恢复了。律师不再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的人了。律师暂行条例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操作性。回忆起“两案”指导委员会决定公开审判中应有辩护律师参与时,马克昌教授认为那无疑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种气魄和胆识。
事隔近三十年,当初的感受仍记忆在心。马克昌教授和记者说,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过程,也是我国健全法制的过程。
当时,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提出了筹建“律师小组”的设想,经过公证律师司多方物色,找到了18名律师,1980年11月19日,司法部报请“两案办”同意,共由10名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得到批准。新华社当晚播发了10位律师名单。
“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要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它的作用了。”马克昌说,那一刻,他看到了中国律师的美好前景。
“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马克昌记得他和周亨元律师一道为吴法宪辩护时,他们提出,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吴法宪不应直接承担罪责。
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
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众多主犯之一,对此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
马克昌还当庭指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比较好,具备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希望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证明,特别法庭采纳了马克昌当时的辩护意见。“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审理中,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方面的评价是肯定的、满意的。”马克昌说。
马克昌十分肯定地和记者说,显然,此时站在法庭上的辩护人再不是一个人们想象中的“花瓶”,他们在对被告人做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后,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不再只是“仅限于为坦白认罪的被告人要求宽大处理”,而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起诉书控告被告人的7条罪行提出了异议,并且取得了成功。
“两案”审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是执法的典范。展现了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各个阶段的主题活动以及它们各自的周密、细致、艰巨的准备工作,可以说是一部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注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为我国刑事审判的指导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具体化。”很多年后,马克昌谈到“两案”审判对中国司法原则的启迪作用时说,任何案件都要首先查清犯罪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事实,然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不能离开法律按个人意志来行事。
“两案”审判已经载入了史册,但审判昭示的司法原则,依然鼓舞着为民主与法治奋斗的中国人民。正是从那时起,中国人的法治理念得以恢复,人们开始普遍认识到如果没有法治、没有民主,连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又怎么建设富强和民主的中国?因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历史功绩在于,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记者 张亦嵘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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