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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人破产法应尽快纳入立法计划

2008年06月01日 10:4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实施一年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破产法遇到新挑战,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贷者无法通过个人破产而核销债务。昨日,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提出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响应了他的看法。

  并不完整的“破产法”

  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

  贾志杰表示,据他了解,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全国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房屋被毁放贷留难题

  李曙光将房屋毁损区分为两类情况,对于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承担不起,只能申请破产,银行的一批债务就形成呆坏账,银行只能采取核销的方式。这要么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要么由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对银行的亏损进行弥补。

  对于购房人办理按揭手续入住的,应由购房人自己来承担责任。李曙光认为,“房屋在中国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遇到这么大的灾难后,还要让房贷者还债,首先跟中国传统的道德不符合。”他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者是会被豁免掉的。

  个人破产制度五建议

  李曙光提出,当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处理的5个问题。

  首先是金融体系的问题,涉及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改革。还有中国个人的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只有单立个人破产法。”此外,李曙光还建议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和庭外谈判机制,以发挥商业银行和个人债务人的谈判功能,以减少司法负担。(记者杨华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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