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记者肖玮)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抗震救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灾区社会稳定、破坏抗震救灾的刑事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坚决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需要一个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灾区检察机关,将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灾区社会稳定、破坏抗震救灾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要突出打击盗窃、抢夺、抢劫、拐卖灾区妇女儿童等危害受灾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借赈灾名义进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和恐怖信息,妨害传染病防治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聚众哄抢救灾物资、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破坏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犯罪行为。对这些犯罪案件,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做到依法快捕、快诉,以震慑犯罪,安定人心。要认真做好监所检察工作,切实维护特殊时期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在这次抗震救灾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社会各界捐助了大量救灾款物。能否确保这些款物真正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社会各界十分关注。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预防和坚决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职务犯罪,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突出位置,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针对救灾资金和物资流转的重点环节,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中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等侵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要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和策略,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保护抗震救灾干部的积极性。
高检院要求及时化解抗震救灾过程中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辨法析理、化解矛盾的优势,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耐心细致地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引导灾区群众团结合作、共渡难关。对于因地震灾害引发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要注意及时掌握、加强研究、提出建议,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保证各项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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