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境犯罪不再以罚代刑 将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05月30日 11: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开始正式实施。《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只要造成1人死亡、5亩以上农田基本功能丧失、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等行为,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规定》由山西省环保局、公安厅、检察院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案件包括七类犯罪: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
《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上述前四类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按照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据山西省环保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实施之后,环保、公安、检察三部门联手治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企业或个人的震慑作用,将彻底扭转以往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中“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
另据介绍,山西省检察机关将从今年5月至明年11月间,专项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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