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面前,有一道天然的难题——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20年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时候,社会各界对于“信息公开”还没有形成如今日一般的共识,因此保密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在立法宗旨上就缺乏“公开”的概念。
在条例实施后,划出信息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红线”,便成为实际操作中无法回避的当务之急。
保密审查机制是“红线”
“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副主任虞海宁说,把握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分界线,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在政务公开与保密之间划出一道清晰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保密审查机制。
政务信息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保密审查的原则、审查机构的职责、审查程序、责任追究等。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与保密间划出了界限。
虞海宁说:“以前,政府工作的原则是以保密为主,公开为辅。现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旨则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定下来保密的一定要确保万无一失,不能出现泄密。而那些在公开范围内,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确保老百姓能方便快捷地获得政务信息。”
“之所以在文件中出现暂行办法的用语,是因为在保密审查方面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一些有关保密审查的细节和需要肯定会在以后的工作逐渐被发现,被补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二处处长唐勋炳说,“这个方面的工作还很多需要摸索的地方。”
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
一面是政务信息要公开,要还公众知情权;一面却面临保密法的考验。这是目前信息公开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难题。
广西大学商学院副院长黎鹏建议,一是完善信息公开立法。为防止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惯用的种种借口把范围扩大化,应将条例规定的内容再作适当细化,使行政机关有可操作依据。
二是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从“放”与“保”的关系看,“放”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非涉密的;“保”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三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首先,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其次,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其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
四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程士华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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