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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等七种犯罪将重罚

2008年05月27日 21: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灾区稳定、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指示精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通知说,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要结合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加强统筹协调,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通知说,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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