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五月二十四日电 (张雷杰)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政府令,要求从七月一日起政府对煤矿产量进行严密“监控”,以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超能力、超定额生产是引发煤矿事故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控,是避免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据介绍,七月一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此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三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对生产矿井不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规定还强调,对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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