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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荣誉立法为志愿者留一席之地

2008年05月23日 13:15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新闻快读

  没有人组织,大灾面前,他们义无反顾;没有人出资,人、财、物都是他们自带。汶川地震发生后,广东、安徽、唐山……从全国的四面八方,一些自发投入到抗灾中的人赶赴灾区,散布在一堆堆废墟上、一个个安置点,搜寻生还者,搬运物资,消毒防疫……

  国家有难,普通人有多大劲儿就应该使多大劲儿。对于自己的投入,他们从来不求回报。

  “应该对他们的精神给予国家最高荣誉奖励。”许多人发出这样的呼吁。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片空白。

  法律界人士建议

  □国家荣誉获得者客体不能只限于精英

  □应该进一步细化宪法中国家荣誉条款

  这是一群值得尊敬的普通人,他们有个名字叫“志愿者”。

  汶川地震发生后,他们从全国各地迅速奔赴灾区进行救援。他们在废墟中寻找生命,将民众捐献的衣物第一时间分发给灾区群众,将食物和饮用水送到灾区群众手里……

  公民意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识,既包含对自我与他人权利和价值的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灾难锤炼了中国人的公民意识。

  然而,一些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人群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而且,即使是在正在酝酿的国家荣典法的立法讨论中,也未涉及到对这些在国家危难中挺身而出的普通公民的荣誉奖励规定。

  危难时刻“小人物”们挺身而出

  陈岩是中国南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家私企老板,在汶川地震发生后第二天,他就与妻子带着援救物资赶到四川省绵竹市。几天来,他已经亲手救出20多个孩子。

  陈岩说:“我以前在部队上是从事救援工作的,我想他们有专业设备,再加上我的经验,还有他们的经验,我们能得出更好的方案来解救更多的幸存者。”

  在茂县的一个救灾现场,一个被称为“刘氏四兄弟”的自愿救援队,带着自家的两台挖掘机,与解放军和公安消防人员共同奋战了4天4夜。

  5月14日,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董事长陈光标率领由自己公司的60台挖掘机等大型工程机械组成的抢险突击队抵达绵阳、北川一带,全面展开大规模救灾行动。他们每台车配两名司机,日夜兼程,在灾后不到36个小时的时间里,就从中国沿海的江苏开进到四川山区的地震灾区,成为自发抗灾抵达地震灾区的首支民间队伍。

  5月17日,成都一家民营企业的李朝贵、韩庭禄、赵选明等15人,开着自己的重型挖掘机、装载机赶到都江堰,协助解放军进行了24个小时的搜救工作。

  同一天,从北京飞往成都的班机上,乘坐的全部都是志愿者,他们最大的50多岁,最小的20岁,机票全部自理,带着十几天的干粮,前往灾区救援。

  5月18日,重庆居民张旭和十几个邻居一起,开着11辆私家车,载着两千多元的矿泉水和食品赶到成都,为受灾群众送食品。

  ……

  记者发现,像他们这样的普通人,在这次大灾中不胜枚举。而面对媒体的采访,这些纯粹出于自愿加入到抗震救灾中来的普通人,几乎发出了同一种声音:国家有难,我们有多大劲儿就应该使多大劲儿!

  对于无偿投入救援受到的经济损失,自发救灾志愿者李朝贵看得很淡:“全国人民都在支援四川,解放军冒着生命危险从废墟中救人,我们这点儿损失算什么。”

  奖励自发志愿者缺少法律规定

  “他们的付出看似平凡、合理,但在国家危难之际自愿挺身而出,是需要给予精神奖励的。”记者随机采访的许多北京市民给出了几乎一致的反馈。

  然而,记者在我国所有法律法规中仔细搜寻发现,即使在正在酝酿的国家荣典法的立法讨论中,也没有涉及到对这些在国家危难中挺身而出的自发抗灾志愿者的荣誉奖励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和政府对个人的评价减少了物质鼓励,更多地强调精神激励。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实行军衔制时曾颁发过“八一勋章”、“解放勋章”、“独立勋章”外,其他各行各业中,比如工会有劳动模范、五一奖章;共青团有杰出青年、五四奖章;妇联有三八红旗手;航天有“两弹一星”功臣奖。获奖者都是忠于国家的英才,获得的全是部门性荣誉,目前,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仍未建立。

  曾提议国家荣誉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说,荣誉感的心理诉求植根于每一个自然人的心坎里,有卓越成就的人更加注重名节,一个人如果获得了国家授予的荣誉勋章,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将伴随其终生。

  据了解,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同年12月中旬,原人事部的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以来,有关部门对建立这一制度的正式表态,表明此项工作已经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记者发现,在所有的立法、学理讨论中,国家荣誉勋章授予的客体都集中在“为社会发展、声誉和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精英人才”上,缺少对像自发投入到抗震救灾中这类公民的客体讨论。

  有法学家认为,国家荣誉立法应该全方位考虑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客体,不能只限于精英人士,平凡者在国家危难之时做出的不平凡的事,也应该获得国家奖励的荣誉,以此激励更多的平凡人为祖国骄傲的情感。

  北京空军指挥学院教师郭松民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奖励人们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这最容易导致的一个偏差就是,人们为了得到金钱而不择手段。而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其意义就在于提出一套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国家授予荣誉的标准主要不是金钱,而是那些表现出了高尚品质或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人。一个人,只要他足够高尚、正直、勇敢,为国家建立了殊勋,就应该获得国家荣誉勋章。

  细化宪法有关“国家荣誉”条款

  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国家层面的荣誉奖励制度没有建立,但在我国宪法中可以找到“国家荣誉制度”的渊源和依据。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都有相关规定。

  “国家荣誉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就是一种依据宪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依据宪法对国家享有宪法权利,同时,个人又需要根据宪法对国家承担必要的宪法义务。在建设国家方面,国家应该对那些向国家履行宪法义务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的个人,通过国家荣誉制度来肯定个人对国家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可以激励其他个体积极履行宪法义务,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昌盛多作贡献。

  这次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无数的高尚公民,说明我国需要在国家荣誉制度中设立一个“优秀公民”称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告诉记者。

  针对获得荣誉者产生的程序,王琳建议,应该细化宪法中有关“国家荣誉”的条款,具体的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及其对象、荣誉方式等都应有专门立法规定。

  相关链接

  志愿投入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当地震等自然灾害突然降临时,为了救灾的需要,国家有权紧急强制征用一些场地和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均有相关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袁曙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在汶川大抗震的救援中,航空公司的飞机、机场以及一些抗震救灾物资,都属于国家紧急征用的范围。

  但是,志愿者们开着自己的重型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投入救援,并不属于行政征用,因为他们是自愿投入的,没有哪一个行政机关对他们下发强制征用命令。(记者 陈煜儒)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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