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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汶川震灾救援:趁灾犯罪 严惩不怠(2)

2008年05月21日 10:2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灾时更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不能因为在突发事件时期实施违法行为,就被科以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需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最大化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让犯罪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和处罚

  黄星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震救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首次就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公开新的原则,即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突出重点,依法进行,必须确保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严之有效。要切实注意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应当说,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阐释,具有阶段性的指导意义。在灾难发生后的特殊时期贯彻落实最高院对于刑事政策的原则,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的时间性要求。“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当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各方力量应当尽最大可能挽救、维护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据此,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区域尚未侦办、起诉、审结完毕的刑事案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做出调整,放“宽”时间,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腾出,作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机动力量。

  对于灾区抗灾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则要依法从快处置。之所以在时间上从“严”把握,是由于特大自然灾害对社会秩序的颠覆性冲击,需要刑罚的报应和预防作用双管齐下,及时控制社会局面。当然,时间上从快决不是违反程序的从快,而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对恶性犯罪的打击和震慑,抚平灾区人民伤口,防止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二次伤害。对于灾区可避免性损失的责任问责,则应当推后进行。其看似是对不法分子的刑事制裁在时间上的放宽,实际是在证据的充分收集和损失程度的完整评估之后,再依法对其做出惩处,届时可以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

  二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的区域性要求。刑事政策分为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在灾区和非灾区的刑事政策上应当有所不同。在灾区抗灾期间的刑事案件,基调应当从严。因为在特大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会较之常态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而在其中若发生群体性事件,还需要做到“严以济宽”,以积极疏导、化解矛盾为主要政策导向,避免加重灾民恐慌情绪,使秩序价值进一步被削弱,进而影响政府对救灾工作的全局控制力。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应当考虑特殊情态下的主观恶性较低,不认为构成犯罪,以利于灾区民心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相对于同时期非灾区的刑事政策,应以整体上“宽以济严”相配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切需从大局出发;减少矛盾,搁置争议;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以构建灾区人民稳定的大后方和坚强的精神支柱。

  三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的要求。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要求对犯罪客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之评价,必须结合突发事件的时空背景做出判断。如在灾区隐瞒不报灾害实情的行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行为都对灾区的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构成巨大的威胁,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论处。而在非灾区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等行为亦严重伤害了善良人们的感情,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亦应受到严惩。

  与此相对的是,行为人在特殊时空背景下面对法益的冲突,其基于法益大小的衡量,选择优越了法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能够阻止违法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则应从宽论处。例如由于地震坍塌,造成监狱、看守所毁损,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求生的,行为人符合脱逃罪构成要件,但应当依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尽量依照司法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对该行为做出评价,以切实尊重、维护以上行为人的人权。

  四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对刑罚适用的要求。刑罚以处罚的方式预防犯罪,而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需要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严惩,震慑犯罪以维护正义并重新建立秩序。同时也不能够因特殊时期而忽略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护,刑法应作为犯罪行为人的大宪章。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法定的和酌定减轻的量刑情节予以坚决的贯彻执行,不能够因为犯罪发生在特大自然灾害时期,或者利用特大自然灾害进行犯罪就不予认可其应有的从宽情节;其次,要结合特殊时期的社会背景,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动机、手段、情节、危害结果等做综合认定进行定罪量刑,在“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特定时空背景之内,做到严之有度、严之有效,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三要禁止变相科刑,不能因为在突发事件时期实施违法行为,就被科以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需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最大化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让犯罪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和处罚;第四,对于在灾前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在灾后重新开始审理的,如犯罪嫌疑人之近亲属在灾害中丧生或在救灾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酌轻量刑,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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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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