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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救灾捐赠活动 禁止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

2008年05月21日 01: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沈阳5月20日电(记者 沈殿成)辽宁省加强救灾捐赠监督管理,要求依法有序地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日前,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开展为地震灾区的捐赠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募集、管理救灾款物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的救灾捐赠活动在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组织实施,并要将捐赠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捐赠款物统一送交同级民政部门。各级接收单位不得从救灾捐赠款中列支救灾物资仓储、运输等费用。民政部门调拨捐赠物资时发生的临时仓储、运输等费用,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

  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对救灾捐赠款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台账。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募集的款物后,要逐级上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报民政部并商地震灾区提出使用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组织发往灾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必须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发往灾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救灾捐赠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以捐赠为名的营利活动,以及擅自从救灾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等行为。救灾捐赠活动结束后,要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因玩忽职守致使救灾捐赠款物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截留、私分、侵占、贪污、挪用救灾捐赠款物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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