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因为湖南汝城县政府不公开相关资料,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黄由俭将其告上法庭。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起相关诉讼案。黄由俭长期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自来水公司改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后他发现县政府曾对公司改制做过调查,遂要求公开报告,遭到县长拒绝,他当即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此案被媒体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黄由俭要求公开报告的依据是,《条例》第11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汝城县法制办主任邓先聪则认为,在整个《条例》中,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双方争执不下,难以定于一尊。黄由俭的经历其实很有代表性。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但一些公民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信息时,往往得到“不知道这条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或者“不知道这件事情该由谁具体负责”的答复,难以如愿看到急需的信息。
之所以出现这种景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从技术层面来说,现有的《条例》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类型进行了列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有十一类重点信息需要公开,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四类重点信息需要公开,乡(镇)政府有八类重点信息需要公开。实际上,各级政府经办之事千头万绪,各类政府信息浩如烟海,与之相比,《条例》中罗列的信息类型显得表述笼统、范围狭窄,公民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往往不能找到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这就给政府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断空间,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就回绝。
还有一个就是,《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没做好。《保密法》、《档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其中也有很多表述给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部门提供了“依据”。立法和修法应该统筹兼顾,在上述两法调整修改到位之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难免束手缚脚。鉴于以上两种情况,《条例》的细化以及《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应该抓紧完成。
除了法律技术层面的原因,信息公开更大的阻碍恐怕是来自政府部门“关门行政”的惯性思维。长期的计划体制,梗阻的行政通道,畸形的问责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时极其保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说就不说。不说就不用负责任,掌握了信息优势还“好办事”。说了就覆水难收,弄不好惹“事”上身。这一来,信息公开全靠官员的行政良知和勇气。想改变这种行政生态,必须出台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对有责任公开信息的人保持压力。
今年3月,新一届中央政府公布了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它意味着政务信息“公开是常态,保密是例外”,充分显示了国务院公开政务的决心和力度。中央政府率先垂范,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也应照此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当奉行这一原则。不管《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应公布信息进行多么详细的罗列,总有未尽的事宜不能囊括,“公开是常态,保密是例外”能极大地拓展信息公布的范围。此外,《条例》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也规定了一些问责条款,公民有权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总的来说,问责机制不太明确,在很容易找到遁词的情形下,难以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和敬畏。
“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出现得很及时,它提醒我们信息公开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一帆风顺,还有很多的困惑和险阻。下一步,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消除困惑,踏平险阻。(李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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