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131公里时速悲剧的背后 胶济铁路事故调查(图)(3)

2008年05月12日 13:51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事故引发法律思考

  相比其他一些重大事故,“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还是很让公众满意的:事故发生后不到10个小时,铁道部就宣布对济南铁路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免职审查,这种及时果断的问责,第一时间稳定了社会情绪,为救援工作创造了条件;其次,调查组及时成立并公布事故原因,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很大的尊重;5月3日,5名济南铁路局领导干部被实行停职审查,随即,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郭吉光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对事故伤亡者及其家属的告慰令人欣慰。与此同时,在事故发生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渎职侵权检察厅3名检察官就介入到事故的调查。

  作为事故方的最高领导机关,在4月29日紧急召开的全国铁路电视电话会议上,铁道部决定,立即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要求全国铁路系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领导、查管理、查设备,查作业,并且要把管理和领导作为反思检查整改的重点。

  “虽然事故处理得很有力也很及时,但这次事故依旧充分暴露出了铁路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依法运营的急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房慧闽教授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铁路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而有关铁路的法律法规却十分滞后,作为铁路系统根本大法的《铁路法》更是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房慧闽指出,现行《铁路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铁路安全与保护中,几乎全都是保证铁路自身不被破坏,注重对铁路设施安全的保护,而对涉及旅客、火车管理人员、机车乘务人员以及运输企业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则没有加以规定,这导致《铁路法》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只有损害铁路设施的外部人员,运输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开车人、乘车人被撇开在这个法律责任体系之外,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铁路运行的现实;二是《铁路法》没有对铁路运输重大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以及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加以区分和规定,导致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的含糊不清。

  “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铁路的依法运营,就必须把行政主管机关、开车人、乘车人、外部人员全部纳入铁路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必须在《铁路法》中对违法行为、违纪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明确划分。”这位法学教授强调。(正义网 记者 袁正兵)

[上一页]  [1]  [2]  [3]

编辑:朱鹏英】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鍏充簬鎴戜滑銆-About us 銆- 鑱旂郴鎴戜滑銆-骞垮憡鏈嶅姟銆-渚涚ǹ鏈嶅姟銆-銆娉曞緥澹版槑銆-銆鎷涜仒淇℃伅銆-銆缃戠珯鍦板浘銆-銆鐣欒█鍙嶉

鏈綉绔欐墍鍒婅浇淇℃伅锛屼笉浠h〃涓柊绀惧拰涓柊缃戣鐐广 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讹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
鏈粡鎺堟潈绂佹杞浇銆佹憳缂栥佸鍒跺強寤虹珛闀滃儚锛岃繚鑰呭皢渚濇硶杩界┒娉曞緥璐d换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