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要多‘晒太阳’”
——一个维权者眼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5月4日,“五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黄志宏来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查询武汉市工商企业登记文件,被告知必须交纳50元查询费。
黄志宏随即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在武汉,我应该算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维权的第一个人。”黄志宏说。
黄志宏,可以算是武汉市公民维权的代表人物。用他自己的话说:已经记不清代理了多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该有几百起了吧。
“最开始是为自己维权,但慢慢地,客观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工作。”黄志宏告诉记者,这种变化让他很高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进行管理,公民也应该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004年7月1日,武汉市政府正式实施《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2004年7月上旬,黄志宏在网上知道了这个“好规定”,当时特别兴奋。在其长达4年的公益维权过程中,黄志宏经常碰到无可奈何的情况,找政府机关索要有关文件或资料时,对方总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提供。
黄志宏立即将这一规定运用在维权过程中。武汉市一名女职工刘玲(化名)成了从政府信息公开获益的第一人。刘玲在企业改制中下了岗,当时只拿到了几千元的补偿金。刘玲怀疑企业欺上瞒下,跟上面报批的是一套数字,跟职工公布的又是另一个结果,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
2004年4月,刘玲找到黄志宏做自己的代理人。他们多次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要求查看企业改制的报批材料,均被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遭拒绝。
“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月,黄志宏来到江岸区劳动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方不接受申请书,告知说企业报批材料属于商业秘密,不在公开范围内。
黄志宏要求对方给一个书面答复,遭到拒绝。
当天,黄志宏就江岸区劳动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江岸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他们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被拒绝受理。
2004年8月4日,黄志宏和刘玲就武汉市劳动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武汉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认定武汉市劳动局不受理申请的行为违规。刘玲获准查看了企业改制报批材料,发现里面的确有造假情况。
2004年10月,黄志宏代理刘玲,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江岸区劳动局不作为。一审刘玲败诉,理由是被告不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但在二审期间,企业主动与刘玲达成协议,重新补偿刘玲。
“以前是老百姓惹不起行政机关,现在成了行政机关怕打官司。”黄志宏说,《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施行了四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在逐步地提高。
黄志宏笑着说,以武汉市工商局为例,我跟他们打了几年的交道,每年都有新变化。就查询武汉市工商企业登记文件来说,2004年,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查询对方企业信息;2005年,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公民可以向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2006年,武汉市工商局在其网站上公开企业登记信息。
黄志宏告诉记者,“公平、公正、公开”这三个原则,在多年以前,就出现在我国法律之中,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了,这三个原则的施行标准也就更加细化了。
“行政机关就像一床棉被,要经常拿出来晒下太阳。对棉被来说,可以灭菌;对盖棉被的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黄志宏说,法治的进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改变观念,必须公开信息,把工作放在公民的监督之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了,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最重要的,这是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记者 胡新桥 实习生 余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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