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去年12月福田首相访华时,日方提出加强北京大学对日交流的计划,双方对有关准备工作取得进展表示欢迎,将继续为进一步加强知识界交流进行合作。
二十四、中日经济高层对话首次会议去年12月在北京召开,两国有关部长们会聚一堂,就各自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在内的节能环保、贸易投资、检验检疫、地区及国际经济问题等开展跨部门直接对话,增进了相互理解,并为今后解决问题和推进合作指明了方向。双方对此表示高度评价。下次对话拟于今年秋天在东京举行。
二十五、两国相关部门签署了《关于互利共赢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一揽子合作的框架协议》、《关于继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合作的备忘录》和《关于推进中小企业领域合作备忘录》三个协议。双方对此表示欢迎,并一致同意继续推动上述合作。
二十六、双方对当前的原油价格表示忧虑。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开展中日部长级能源政策对话,探讨能源领域互惠合作。
二十七、双方表示,在煤炭领域技术合作方面,推动中方煤炭火力发电厂的设备诊断、设备改造、人才培训。双方将继续开展通过捕集和封存煤炭火力发电厂产生的二氧化碳(CCS)提高石油采收率(EOR)方面的实证研究。双方对继续开展钢铁、水泥领域的节能环境诊断表示欢迎。
二十八、双方认为,“中日节能环保商务示范项目”进展顺利,将与中国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进一步推进该项目,加强项目挖掘和成果普及。
二十九、双方高度评价通过日方培训节能人才在中国的节能法及节能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双方同意,今后在开展政策研修的同时,日方向中国派遣节能监测领域的有关专家,并对中方进一步加强节能体制建设和企业的能源管理提供支持。
三十、双方将推动建设与环境相关的研究生院网络,促进环境人才培养。
三十一、双方对福田康夫首相访华时确定的“中日节能环保合作咨询窗口”今年4月正式启动表示欢迎,并将努力通过这一窗口促进两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十二、双方同意,鉴于核能发电对保障能源安全及防止地球变暖的重要性,将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三十三、双方认为,包括双方在内的主要能源消费国,有必要就节能方面的政策措施等广泛交换意见,共享信息。
三十四、双方对天津市和北九州市、神户市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方面开展合作表示欢迎,并将继续给予支持。
三十五、双方对两国环保部门签署合作实施小城镇分散型污水处理示范项目备忘录表示欢迎。
三十六、双方对两国合作推动沙尘暴共同研究取得进展表示评价,将继续促进亚洲国家在包括二氧化硫等大气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十七、双方将促进关于兼顾防治公害和减缓气候变化协同效应的具体合作。
三十八、双方对两国主管部门起草关于促进中国农村地区饮水安全供给及介绍并推广日本在普及简易自来水管道方面的成功经验等的备忘录表示欢迎,并将为实施备忘录进行合作。
三十九、关于有效管理水资源、预防水污染、治理水灾等水资源领域合作,双方认为,水是最易受地球变暖影响的资源,将从应对气候变化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上述领域合作。
四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政府间林业合作及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的扎实工作。同时,将针对全球森林减少及退化问题,加强植树造林、打击非法采伐,促进亚洲地区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经营。
四十一、双方在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下,就发展生物燃料开展信息交换与技术交流。
四十二、双方高兴地看到,中方向日方提供的朱鹮 正在顺利繁殖,今后将继续加强在朱鹮保护和野外放飞方面的合作。
四十三、为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感情,中方同意向日方提供一对大熊猫,共同开展合作研究,日方对此表示感谢。
四十四、双方愿继续进行矿物资源领域的对话,开展建设性讨论。双方达成共识,年内在双方认为方便的时间举行中日稀土交流会议,以便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五、双方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利用两国知识产权交流的现有工作机制,交换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增强双方企业间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经验交流;共同开展各类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扩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力。
四十六、双方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达成一致表示欢迎。同时,双方对签署《关于就贸易投资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研究交流的备忘录》表示欢迎,将加强贸易投资法律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七、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促进技术贸易顺利发展的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
四十八、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顺利开展海外业务的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今后将创造更为宽松的商务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合作。
四十九、双方将为保护两国人民生命和健康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此次出现的冷冻加工食品中毒案件,双方将为尽早查明真相进一步加强调查与合作。
五十、双方对迄今为止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予以积极评价,并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和交流。妥善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中方允许日本精米正式对华出口,日方对此表示欢迎。日方允许中国新鲜南瓜对日出口,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一、双方积极评价信息通信领域开展的政策磋商,并将致力于共同促进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
五十二、双方积极评价近期中日在加强金融及金融监管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包括东京证券交易所开设北京代表处等,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五十三、双方对中日迄今为止的农业合作予以积极评价,愿进一步在现有机制下加强合作。
五十四、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旅游交流,积极推进在铁道、物流、海运、航空等领域的合作。
五十五、双方在去年年底官民访华团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癌症防治合作,促进中日医学交流,继续派遣官民使节团进行交流。双方将加强医药领域的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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