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种种官员遴选制度试验中,一个普遍的倾向是,很多地方主持试验的人以为,任何职位都可以公推公选。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在未来政府运作过程中留下很多隐患,似乎应当引起更大关注。
就其实质而言,公推公选是在增加选举的成分。但是,依据民主理论及各国的民主实践,民主选举通常只适用于对民众直接负政治责任的民众代表和享有最终行政决策权的行政首长的遴选。当然,如果行政权由一个委员会行使,其委员通常也都由选举产生。简单地说,民主选举只适用于政治官员之遴选。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各个行政部门的官员,即政务官员,通常是由行政首长提名委任的,代议机构只是审查一下而已,他们与行政首长共进退。还有大量的专业性岗位,即除行政首长任命之政务官员之外的事务性公务员,则一般是按照文官制度遴选,即考试进入,按年资升迁,与政府换届无关。
这样,政府内部最少有三类不同性质的官职:政治性、政务性、事务性,相对应地,分别采用了民主选举、委任和考试的方式来产生人选。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当然也就不同。政治性官员直接对选民承担责任,政务性官员对行政首长承担责任,而事务性官员则与公司职员没有多大区别。
政府官员如此构成,自有其道理在。政治性官员的产生方式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选民通过定期选举,促使议员、行政首长对民众负责。
行政首长任命政务性官员则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也简化监督成本。民众只要选举产生一位行政首长,把行政权都委托给他,他再委任政务官员,这些官员对他本人负责。在这种制度下,任人唯亲是很正常的,部长、局长经常是行政首长的老同学、老朋友、老部下,这样可以节约行政过程中的沟通成本。但是,行政首长也必须对他所委任的这些官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民众就只用监督行政首长一人,行政首长为自己的政治前途着想,必然会尽力控制自己所委任的官员。
事务性官员通过考试录用,使行政过程不带政治色彩,体现了政府日常权力行使的中立原则。
目前,各地进行的民主选举试验,却把这三类岗位混为一谈,有些地方甚至在一个行政部门对其普通岗位也进行公推公选。民主选举无原则地扩大,其实无助于实现优良治理,反而会扰乱行政秩序。
因此,一个能够有效运转的民主制度不只是民主选举,而是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它基于对权力的性质的细致界定、划分,分别确定了官员遴选的不同方式。民主选举制度只适用于政府的一部分权力岗位的人选之确定,而不是万能的。目前官员遴选制度试验中所出现的混淆,源于人们对民主治理制度的细节缺乏充分、准确的认识。要推进民主,就需要超越抽象的民主概念,对民主的细节进行仔细的思考,审慎地设计变革方案。
简单地说,公推公选等改革应当集中瞄准“一把手”,尽可能地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把手”,从而使之对民众直接承担责任。 (秋 风)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