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四办法 首次专门规定监外执行检察
2008年05月05日 09:19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监外执行检察首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专门加以规定。该办法就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收监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活动,监外执行罪犯终止执行活动的检察内容、检察方法和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今天(5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同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等四个办法,这意味着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1987年高检院印发执行的《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废止。
据介绍,四个办法突破了“两个细则一个办法”业务分类相对模糊的局限,把监外执行检察业务内容从劳改检察工作细则内独立出来,专门加以规定,使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得以各自存在、独立成章;从内容上,四个办法改变了“两个细则一个办法”只规定监所检察的职责和任务,而缺少具体工作办法的局限,增加了开展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性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记者赵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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