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
今后,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除了不用再掏腰包外,一系列具体措施都将向劳动者倾斜保护,比如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60天延至一年、劳动者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免受恶意诉讼等等。
而对人民法院来说,仲裁与诉讼间的“梗阻”将变得畅通无疑更具实际意义。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已成为很多省市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
权威数字显示:1987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5600件,2004年上升到26.05万件,年均增长24%。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47万件,2006年上升到12.6万件,年均增长10.44%。
然而,大幅上升的数字背后,却是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衔接不畅。
“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梗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列举了“梗阻”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
可喜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形成了流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根据这部法律,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只要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条件即可。
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这位法官还注意到了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他告诉记者,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由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一直没有拿到,生活已经出现了困难,法院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裁终局”制度,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直以来,我国都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所谓“一调一裁两审”,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然而,“这样的程序设置,使案件处理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既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又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也给争议双方增加了时间和精力上的耗费。”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这位法官告诉记者。
据某省高级法院的调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一调一裁两审”的全过程,即使不延期也要11个月,如发生延期的情形则可能要30多个月。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不但可以有效地遏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来拖延承担法律义务,还可以避免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复。”这位法官说。(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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