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意见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意见指出,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意见还指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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