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公众需知晓涉密政府信息应按法定程序公开
2008年04月30日 10: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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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07年8月5日,读者在湖北宜昌新华书店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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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意见指出,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予以公开。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意见还要求,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朱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