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透露,为了确保到2010年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制定法律转到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经过各级人大长期不懈的努力,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成了一套覆盖各行各业、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没有法律管不到的人,没有法律管不到的死角。应该承认,这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巨大进步。
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既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也不可能永远适应时代的要求。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各领域的变化、发展,节奏越来越快,复杂性越来越高,法律条文只有不断修改、补充、完善,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适应时代的需要。
比如在经济领域,改革开放30年,不论所有制结构、企业管理模式,还是社会分配模式、就业模式、福利模式,都发生了且仍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在这一改革发展进程中相继诞生,这是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
然而由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许多具体条款出台后不久,就明显不适应、且越来越不适应新环境、新形势。不仅经济领域,在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行政规范等各个领域,这种情况都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存在。所谓法治社会,并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可以,如果法律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的新情况,那就难以在相关领域维持一道有效力的法律之墙,法治社会就会逐渐变得徒具其表,不具其质。
显然,如果只重立法,不重修法,则很难维持一个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法治框架和体系。如果因此忙于不断将旧法推倒重来,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推出大量政策性条文拾遗补缺,草草应付,对法律的继承性、严肃性势必构成严重挑战,也不利于在全民、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权威。说到底,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在立法和修法两方面前手硬、后手软,则纵使法律门类齐全、覆盖周密,仍然难以满足社会和时代不断更新的情况和需求,仍是法治进程不完善、不周密的表现。
应该承认,在修法方面,我国各级人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这从《刑法》自颁布以来的多次修订且频率越来越快,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的不断增补完善上,都有明显体现。但也应看到,如果说在立法方面,我国追赶发达国家的步伐令人瞩目,那么在修法方面的差距仍然较为明显。如以移民立国的加拿大,其《移民法》自1906年诞生以来不断修订,以适应变化中的新情况,在移民结构变化频率明显加快的21世纪,更是接连修改了3次之多。中国已制定了在2010年前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不但在立法层面,也应在修法层面尽快与世界接轨。
对创建法治社会而言,修法与立法同等重要,在当前相关法律构架已大体成型,各种法律、法规从数量和覆盖范围上已基本“达标”的背景下,人大将工作重点及时从制定法律转到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是适应当前形势的明智之举,也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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