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任最高法党组副书记 免去沪纪委书记等职
2008年04月25日 11:32 来源:新民网 发表评论
上海市政府网站上午十时发布消息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4日通过表决,任命沈德咏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日前,中共中央批准沈德咏同志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免去其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委员和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新民网 实习记者 袁蓉)
沈德咏同志简历
1954年2月生,江西省修水县人,1972年1月入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学历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曾任江西师范学院外语系团总支书记、76年级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江西省委政法委调研室副主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院长(正厅级)、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大法官。2006年11月,任上海市委委员、常委,上海市纪委书记。2007年5月,当选上海市委委员、常委,上海市纪委书记。2008年4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2008年4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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