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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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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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法律对这个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是: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的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做具体规定,本法在33条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
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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