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福死了,死在阜阳监狱医院里,据说是自缢,而死前,他因为贪污罪等四项罪名被逮捕、起诉。
对李国福死亡原因尚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他的遭遇也对举报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拷问,第一,当地有关方面如何知道是李举报的,举报规定的保密制度落实到哪去了?这说明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出了问题。
第二,对举报人的人身保护又哪去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近年以来不断有举报人被迫害的事件出现,从被劳动教养的李文娟;到险遭砍杀的花锦平;至被砍断脚筋的龚远明。最高检资料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
这是否说明,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目前,《刑法》第254条虽然规定了报复陷害罪,但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启动和操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刑法》仅规定了刑种和刑期,但未解释何为报复陷害,罪状过于简单。对该法条的司法解释又超越了法律本身,规定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增加了立案标准。
除此之外,对举报人保护侧重于事前保护还是事后惩罚至关重要。一些法治先进国家,都是将事先保护放在第一位,如美国l997年l0月修订的美国法典规定的保护措施包括:为其设计一个匿名的身份,帮助其在一个不会被认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在美国有数千个城市可以隐藏证人,项目被接受后,马歇尔办公室即着手为其及其亲属制作新的身份证并寻找定居地点,这要求多部门合作、项目周密、保密严格。德国考虑得更加全面。首先,举报人、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露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等遮挡自己,或者坐在由单向玻璃制成的作证室里。其次,在确信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如果这样还不足以保证安全,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审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处理等特殊方法作证。再不行的话,就可以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某些情况下,连法官都不了解举报人、证人身份。
可以想见,如果这样的保护措施能落实到位,一定会有更多的公民勇敢地站出来与腐败滥权做斗争,而我们的司法又能节约多少成本,举报人不须上访又将节约多少社会资源。
□茆巍(广州 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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