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全国首部行政程序统一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
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近日在湖南“破冰”。此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已喊了十余年。
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政府令,正式颁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这部行政机关“自捆手脚”的程序规则,开全国先河,在地方政府改革中走在前面。
有关专家分析,《程序规定》的出台,使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先地方后中央”的路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曾在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这一事件,标志着我国不但从观念上更加重视程序,而且实实在在加大了“程序控权”的力度。
统一立法呼声日高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一份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引起众多代表排队签名附议的轰动。
“这是一部政府自己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议案领衔人、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陈伟兰代表这样告诉媒体。
这份热门议案,还附上了专家试拟的《行政程序法》草案,8章186条,在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程序、行政决定效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均有详尽规定。
这份草案由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带领团队起草,已是他起草的第十五稿。
制定《行政程序法》,对从事行政法研究20多年、已经72岁的应松年来说,可谓“夙愿”:近十年来,他带领团队研究起草,孜孜不倦,几乎每年都要修改一二稿。
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是整个法学界的“夙愿”。早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这样的呼声便持续不断。
法学家们认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公权力的规范。中国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过大。作为行政法体系的核心,行政程序法应当尽快出台。
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交议案、提案,要求制定《行政程序法》。2003年,《行政程序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启动。
“地方版本”应运而生
这一次,行政程序立法空白在湖南首次突破,应松年称之得益于“一次巧遇”。
2007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作为新任的湖南省省长,周强第一次参会,住在“职工之家”宾馆。这位48岁的年轻省长,法律科班出身,对建设法治政府有着急迫的心情和深刻的见解。同团的行政法博士江必新代表,时任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与周强志同道合。
辽宁团也住在“职工之家”,应松年正是此团代表。
巧遇闲聊,三名“法律人”的话题也未离开“法”。对依法行政的高度关注,让他们一拍即合:程序控权是上策。为行政程序立法,湖南可先行一步。
“行政程序立法‘地方版本’的出台,领导重视至关重要。”身为起草专家组组长,应松年感慨。
起草工作历时一年,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这一年,收集材料、调研省情、起草、论证、修改等等,工作量巨大。其间,周强5次召开会议听专题汇报,并与专家反复切磋;今年2月,还专门请来全国12名专家为草案“会诊”,以求更为完善。
同一时间,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收到各方修改意见和建议逾700条。省法制办主任贺安杰介绍,草案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修改,多达246处。
“敢于自我限权,反映湖南有科学的政绩观。”江必新表示,真正按法制化办事,就要有一个好的程序规定。湖南率先制定出台《程序规定》,将对其他省份和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起到辐射和推动作用。
突出“公民权利本位”
4月17日,《程序规定》正式对外公布,10章178条,社会关注的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都列为单章。总则中还明确了公开、参与、高效便民、信赖保护四大原则。
“每个条文,都体现了政府管理模式之变——从管理者中心转向公民权利中心。”贺安杰这样概括。
比如,多种行政措施可达同一目的时,管理者不能随意选择自己最方便最顺手的,而“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为避免“拍脑袋”决策、暗箱决策等发生,《程序规定》对行政决策程序设专章予以规范。对九类重大行政决策,须对其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实现网上检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行政公开,《程序规定》中也单设一章。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成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针对办事拖拉、推诿等现状,《程序规定》明确了“限时办结制度”,并对不作为、缓作为者追究责任,以提高行政效能……
在省长周强的眼中,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是“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的现实需要——把公众对行政活动的了解和参与上升为他们的法定权利,并通过他们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
“坚持公民权利本位,让政府承担更多的程序义务,让公民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也这样形容这部“作品”。
先地方后中央“路径”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生效法律,加上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已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单独立法,从实体到程序都做出细致规定。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仅重视实体法,还突出程序法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许安标表示,就行政程序法而言,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家立法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他称湖南《程序规定》的出台是“先试先行”。我国对立法难度较大的项目,有一个重要经验:先地方后中央,由地方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湖南的规定,必将为兄弟省市和全国的行政程序法立法提供经验。”
据了解,《程序规定》出台后,湖南的立法者并未停步,多达十余部的配套办法将会陆续出笼;而对行政人员的大规模培训,也将及时展开。
“条文已有178条,但可操作性远远不够,必须大大细化。否则会沦为‘一纸空文’。”应松年建议:《程序规定》施行后,应当半年评估一次,再回过头来修改,至少来个三五次。这将使《程序规定》更为完善,进一步实现程序控权的价值。
“先类型后法典,先地方后中央。”应松年认为,这样的行政程序立法路径,对中国具现实意义。“湖南的‘破冰’之举,进一步证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机渐趋成熟,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如果出台这部‘程序控权’之法,我们将朝着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再迈进实质意义的一步。” (吴 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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