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分别免去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详见今日本报A17版)
消息传出,坊间叫好声一片。其实,类似的活动并非徐州市一地独有。据相关统计资料,1998年至2007年6月,全国已有14个地区举办了“公民评议政府”活动,即以公众为主体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尽管各地活动的名称不尽相同,但本质上都可归结为“公民评议政府”,俗称“民评官”。2005年6月,内蒙古满洲里市委常委会决定,对在2004年度“民评官”活动中排名最后的市信访办、市交通局等10个单位的“一把手”予以免职。该事件因“动真格”而轰动一时,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共鸣。“民评官”盛极一时。
但是,随着该项活动的持续展开,也逐渐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随之而来,引起了多方质疑。归纳为三点:首先,评价对象和指标与评价主体的性质、能力是否相符,即公众依据自己的直观感受能否做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其次,评价组织与实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否足够,即如何避免由政府主导并与之利益相关的该活动出现“暗箱操作”,需不需要具备独立性与专业性的第三方作为主持者。最后,评价结果重在考核本身还是绩效的改善,即“公民评议”目的和意义是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期望,以便缩小政府所提供服务质量的差距,或者只是对干部实施各种奖惩的一种手段。
以上三点,分别从评价主体(民)、评价对象(官)以及评价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争论与探讨,使得公众对这一制度的思考更加深入,多有裨益。
笔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和成熟都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历练的过程,“民评官”也是如此。时下,它诚然存在不足与缺陷,但作为我国“自下而上”评价地方政府绩效的一种重要尝试,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更重要的是,它以直接有效的方式维护、落实了宪法赋予的公民民主权利,并操练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践民主理念的素质与能力,使之从“居民”转变成社会权利意义的“公民”,将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民主建设事业的伟大进程。
因此,我们不妨给徐州市“民评官”一点掌声,在勇于实践、勇于坚持的意义上为它鼓掌,更在替民主建设保存一种可行性、一种实践镜鉴的意义上为它鼓掌。(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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