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扼杀人权的政治制度
建立在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上层建筑的核心是政教合一的制度。体现这一制度的旧西藏噶厦地方政府,是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压迫、剥削广大农奴的专政工具。旧西藏噶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个基恰(相当于现在的“地区”建制)和宗(相当于现在的“县”)供职的官员,都是由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组成的,达赖喇嘛便是总代表。列宁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旧西藏的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专政的政教合一就是集这两种职能于一身的统治工具,宗教与政权在这里得到紧密的结合。三大领主既用藏军、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来压迫广大农奴,又通过教权来压迫广大农奴。旧西藏的寺庙不仅成为三大领主使农奴就范的统治工具,而且本身直接压迫和剥削着农奴,使农奴受到双重的压迫。口口声声宣扬“普渡众生”、“慈悲为怀”的寺庙和上层僧侣,在这里一方面在观念上禁锢广大农奴的思想,使农奴安于现状,忍受压迫和剥削。另一方面,凭借政教合一获得政治上、经济上的种种特权,赤裸裸的压迫、奴役广大农奴、不遗余力地吸食农奴的血汗乃至生命。从甘丹寺赤降拉让的暴行就可以看出一斑,从108名苦主的控诉和从1200名群众调查的材料看,就有541人被打,其中165人被打伤致残,121人坐过监狱,89人被流放过,538人被逼当奴隶,1025人被逼逃亡在外,265户的亲人被活活打死或用其它手段残害致死,有72人被拆散婚姻,有484名妇女被强奸或轮奸。从19个庄园的不完全调查看,在几年间,支乌拉差役路上风伤、病、累、残或事故而死47人,被打死7人,逃离出去无法生活因病困而死的19人,只不起乌拉差役而逃跑的294人。散发着血腥气的这些数字就是寺庙上层僧侣以“佛”的名义,在政教合一制度下,对“苦难众生的超渡。”
政、教相结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镇山之宝”,是三大领主维护其利益和森严的社会等级,更有效地压迫广大农奴,随心所欲地践踏广大农奴人权的重要工具。“法典”第七条把人严格地划分为三等九级“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所豢养的爪牙;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95%被压迫被剥削的农奴和奴隶。人与人之间这种法律上的明确不平等等级,实质上就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森严等级的制度化。在制度化的森严等级壁垒之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不仅在经济、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更加强化,而且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上,甚至在说话时的一个名词一个动词上都要分出双方地位的贵贱尊卑,从而置广大农奴和奴隶于非人的境地,永远在压迫和奴役之下活命。在这里界限是如此的清楚和不可逾越,95%的农奴和奴隶是没有任何人权的人。
西藏档案馆内至今保存着一份《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身边做事。当达赖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走,并命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视为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在“法典”明确规定之下的森严等级制度中,金、银、铁匠,屠夫等同乞丐视为最低贱的人。西藏妇女也被“法典”列为这一等级的人之中,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妇女更是如此。“法典”关于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在关于处置犯罪人家属的条文中称:“绝嗣之家,其妻室有父归父,无父归其兄弟近亲”。或者“无父”,则将其女人与另一半牲畜、库物给其兄弟近亲中之一人。某人“若从牦牛身下救人,被救者则以女儿偿之,无女则给妹,无女、无妹则给银200两”。可见,在森严等级制度下西藏妇女地位的低下,可以与牲畜并列,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定其归属,可以当作礼品赠予他人。妇女同屠夫、猎户、匠人等,在森严等级制度下受着整个社会的歧视与奴役,实际上是排斥在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的“非人”,人权的概念与他们没有任何联系。
三大领主的利益在“法典”中毫无例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法典规定:“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坠悬岩,抛入水中,或杀戳之,惩戒将来,以免效尤”,而广大农奴和奴隶的权利“法典”则没有丝毫保障,遭到迫害的农奴和奴隶甚至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法典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不受主人约束拘捕之;侦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还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要砍掉仆人手和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打伤活佛,则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脚、断手或处以各种各样的死刑。正是这些骇人听闻的规定,使三大领主随心所欲地对农奴和奴隶实行各种残暴。
“法典”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纲领性规定,远远不能说明三大领主对农奴和奴隶的残暴。寺庙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根据法典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寺庙和贵族可以自备刑具,私设公堂,刑罚农奴和奴隶,甚至可以将农奴和奴隶处死。三大领主要践踏农奴和奴隶,想制定什么就制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已故十世班禅大师1988年4月接受《民族团结》记者采访时曾深有感触地说:“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处在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其黑暗、残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那时候,僧俗领主都有监狱或私牢。当时刑罚非常野蛮残酷。像剜目、割鼻、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残酷的刑具”。不仅如此,只要三大领主需要,哪怕是达赖自己的祝寿需要就会践踏农奴和奴隶。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着的五十年代初致热不典头目的信件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信件写道:“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多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这种对人身血淋淋的戕害,竟然被一些人认为是“人权”, 是“美妙的制度”,其仇视人民的反动本质昭然若揭。
邓小平同志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5页)。近年来达赖集团四处奔走,呼吁恢复西藏的“人权”,高谈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直面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不难看出达赖集团要恢复的是谁的人权,打着“人权”的旗号的实质就是要把西藏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恢复他们失去的昔日特权。对于广大农奴和奴隶来说,政教合一的制度是扼杀自己人权的野蛮制度,是残酷压迫自己的黑暗制度。
政教合一的制度使广大农奴必须承担无限度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忍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这使一部分农奴,为了寻求出路和寄托,不得不到寺庙,加入僧侣队伍,然而在寺庙里他们的地位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丝毫的改变,所不同的是变成了穿着袈裟的农奴,从事着寺庙里的各种劳役。被迫加之旧西藏噶厦地方政府的强迫,如明文规定“家有三男,必有一人去支僧差”,导致西藏社会僧尼成群的畸形社会现象,民主改革前,西藏约120万人口中就有僧尼12万人,占整个人口的10%。由于僧尼除宗教活动之外,根据宗教戒律的规定,既不从事生产活动,又不进行人口自身的生产,使奄奄一息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经济不堪重负,人口锐减,生产力退化。
不仅如此,三大领主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强行采取文化专制主义,凡与三大领主的利益或观念相违背的任何新思想、新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等,均被视为异端邪说,加以排斥。文化专制主义使三大领主的经济利益,政治统治得到强化,从而使奄奄一息的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专政的政教合一制度延续至二十世纪。然而它严重扼杀科学技术,使西藏社会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处在沿用吐蕃时期的手工工具从事生产劳动,生产效率低下的停滞状态;它严重扼杀理性精神,使西藏社会在民主改革前盛行愚昧与迷信;它扼杀文化的生命力,使文化事业陷入萎靡、凋零的境地。总之,文化专制主义拒绝西藏社会的任何进步,是奴役广大农奴和奴隶的精神枷锁。摧毁这一枷锁是西藏广大人民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
事实证明,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扼杀西藏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野蛮制度,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反动力量,埋葬这一反动、残酷、黑暗的社会制度是西藏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对于达赖集团而言,是“美妙”、“快乐”之天堂,所以要极力呼吁恢复之。然而对百万农奴而言,封建农奴制度是他们经济上遭剥削,政治上遭压迫,精神上遭奴役之反动、黑暗、残酷、落后的人间地狱。正因如此,当历史之车轮进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百万农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不可阻挡的勇猛之势,彻底埋葬了比欧洲之中世纪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西藏封建农奴制度,选择了自己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开辟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新纪元。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