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组织的竞争性选举之所以能顺利进行,正是因为有了较为严密的选举程序保障。而个别地方选举的失败,恰恰是程序失误的结果。
作为“最大的民主试验田”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又开始了。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它对于我们这个缺少法治传统国度的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但在个别地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极不和谐的音符。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的30余名村民去门楼镇政府办理选民委托选举手续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中15名村民被警方拘留。门楼镇政府的解释是,村民聚众攻击镇政府,破坏政府工作秩序;而村民则称是选举不公所致。
不和谐音符的出现,与民主政治的观念有关。民主政治,即享有公民权利的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选举群众自治组织和权力机关、政府机构等组成人员。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的公共事务都需要管理,否则,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而管理则意味着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指挥——这些少数人,应当通过某种法定的形式,由多数人推选产生出来,这是当代文明的民主政治的显著标志。
和任何社会关系一样,民主必须是一个有序的过程。因此,作为实体的是非标准固然十分要紧,但程序上的要求,就其保障作用而言,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比如在选举社会管理者过程中,由于局部利益不同,以及个人见解的差异,必然会产生不同看法。意见分歧,甚至是矛盾的激烈碰撞,都在所难免。这就需要由宪法和法律确定一个如何产生管理者的操作性程序规范。这样的法律规范,明确了大家选举谁和被选举人竞选时必须遵守的规矩,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选举,从而避免了无序状态,将各种各样的见解,全部纳入到了选举秩序之中,确保了民主政治的最大效益。倘若没有这样的约束性规范,或者有了这个规范,却不能严格执行,那么,民主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
民主政治必须是一个程序政治,还因为民主具有竞争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竞争性对于民主具有核心要义,“没有竞争的‘选举’也不是选举,正如没有选举的‘民主’不是民主一样。”由此可见,竞争性乃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既然选举是一种竞争,那么,如同体育场上的竞技一样,就需要有一个正当的规则并严格遵守之,方能保证民主的有序进行。否则,竞争性的民主政治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
可见,要有高度的民主,程序建设是一个关键。就此意义来说,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也正是根据这个观点,笔者以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因为,我们国家缺少法治传统,建国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推行的是人治政策。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公民的法律素养相对而言是不高的,尤其是许多人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更是肤浅,甚至是错误的。实体至上,程序无关紧要的意识,还有相当广泛的市场。再加上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民族和这么复杂的国情,要马上开展更广泛意义上的民主,条件相当欠缺。在这样的前提下一味地推行竞争性民主,必将给社会带来一场可怕的灾难。文革时期推行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种极端“大民主”,所酿成的后果至今让人痛心。
总之,当一个社会对民主程序的重要意义尚没有足够认识,民主程序还很稚嫩的时候,要建设发达完善的民主政治,是很不现实的。村民自治组织的竞争性选举之所以能顺利进行,正是因为有了较为严密的选举程序保障。而个别地方选举的失败,恰恰是程序失误的结果,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政治,乃至更大范围的民主政治,是一种程序政治。(作者苗勇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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