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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城管警察”不如设城管法庭

2008年04月12日 04:0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针对深圳某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前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组建“城管警察”可能加剧暴力执法》,认为城管变身更应从职能转换而非从人员转换出发,并应以防止暴力执法为目标有序推进。笔者还想补充一点意见。

  任何讲求法治的国家,对于警察权力的行使都是严格限制的,毕竟,这是国家机器中少数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执法权域,具有很强的专属性甚至垄断性,而其他普通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仅仅因为执法不够“硬”则欲“染指”此项权力,恐怕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从合理性和必要性上看,“城管警察”能否获批组建显然难以乐观。

  提出“城管警察化”的思路,固然是出于维护城管切身权益,解决城管与小民百姓纠纷的目的,但笔者有一个不太理解的地方就是,为什么有关部门及人士如此青睐将城管与警察权力对接,而不是与相关司法权力保持有序衔接,也就是积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呢?这又使笔者想起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蹊跷现象:目前城管和小摊贩们的矛盾比较尖锐,诸如殴打踹摊之类的冲突事件不断,但似乎很少看到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实例。现代法治社会,通过法院解决官民纠纷无疑是比较好的方式,法院重证据、讲法理,而且城市公共区域已普遍安装摄像头,城管队伍也开始注意搜集执法证据,在这样的背景下,也许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会对自己的言行保持克制,否则便可能在诉讼中承担败诉后果。

  因而,与其设置城管警察,不如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城管法庭”,致力于解决城管与市民之间的管理及服务纠纷,同时贯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由城管部门承担证明自身执法行为合法无过错的义务。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也有助于保持诉讼双方权利地位均衡。

  □左宇(北京 检察官)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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